摘要:小许叫男子拿证件给他,男子拿出自己的身份证和驾驶证,小许复印证件后,拿出租赁合同,男子看完后爽快地签字,拿了5000元押金给小许。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向某、张某、李某、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向某骗取他人财物价值894408元,属数额特别巨大。
庭审现场
犯罪嫌疑人指认现场
拿着真实身份证到租车行里租车,租来车之后交给同伙立即转手倒卖,然后几人分赃。在广东、浙江、江苏等省连连得手后,几名嫌疑人来到贵阳作案,结果一出手就被发现并抓获。检察机关分别以诈骗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被告人向某、张某、李某、刘某某提取公诉,1月28日,南明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因为四名被告分别来自湖南、广西、浙江,其中三个年龄在20多岁,一个30多岁。
租车老板觉察有异求助微信朋友圈
2015年5月31日16时许,位于南明区青云路的一家汽车租赁行工作人员小许(化名)接到一名男子打来的电话,男子表示要租一辆帕萨特轿车。小许问男子是哪里人,男子说是外地人,小许表示不租车给外地人,只租给贵阳户口,男子就说自己在金阳上班,公司车不够,需租一辆车到西江苗寨用两天。
听到对方这样说,小许就告诉对方租车费每天租金是500元,另外再交押金5000元,对方一口答应下来,并表示第二天来办手续提车。
第二天14时许,一名男子到租赁公司,说昨天打电话预定了一辆帕萨特车。
小许叫男子拿证件给他,男子拿出自己的身份证和驾驶证,小许复印证件后,拿出租赁合同,男子看完后爽快地签字,拿了5000元押金给小许。
在检查完车辆的状况后,男子就将帕萨特轿车开走。
不一会儿,租赁公司负责人发现该男子的身份证是北海的,于是将其信息发到贵阳市租赁协会微信群里,询问租车人可不可靠。几分钟后,群里就有人回话,说该男子在广州已经骗了三辆车。
该负责人立即拨打了租车男子留下的手机号,电话接通后,装作若无其事的样子,告诉对方,车的保险证遗忘在租赁公司了,请对方回来取一下。
租车男子没有发现异常,回答说一会就回来拿保险证。
该负责人立即通过GPS查找到帕萨特车的具体位置在贵惠路,立即赶到贵惠路将车拦下来,并叫租车男子开车一起回公司拿保险证。当租车男子驾车回到租赁公司后,负责人和小许就故意拖延时间,同时向警方报警,民警赶来后,将租车男子抓获。
以租车为名,实施多起诈骗
经过讯问,这名叫张某的租车男子交代他们一伙以租车为名实施诈骗的犯罪事实,并交代出其余同伙。在张某的协助下,公安机关将李某抓获,紧接着又将向某、刘某某抓获,在向某的身上还查出一个专门用来屏蔽GPS信号的屏蔽器。经贵阳市南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帕萨特轿车价值141700元。
经过讯问,南明警方逐渐掌握了这次帕萨特车骗租案的犯罪事实。原来这是一个人员随机组合,但分工十分明确的专业租车诈骗团伙。他们租车的真正目的就是要把租来的车卖掉,一般选择市场占有率高的中高档轿车和越野车,便于好出手。
据了解,团伙成员基本上全部通过网络、微信、QQ联系,甚至有的成员之间互相没有见过面,但是他们分工非常明确,有人负责出资租车(行话叫“出资人”)、有人负责出面租车(行话叫“客户提车”),有人负责销售赃车(行话叫“出车”),因为租车人用真实身份租车,所以一般的租车公司就会降低警觉,将车租给他们。如果得手销赃后,几个合伙人就会共同分赃。
据被告人交代,之前他们四人都分别在省外各自的地方,在网上邀约后,为了共同的目的于案发前一周左右才先后分别从各地聚集到贵阳,先在网络上寻找贵阳本地的汽车租赁公司的电话,通过电话了解掌握车辆情况,选择好作案目标后再出手实施诈骗。
据公诉机关指控,除了贵阳这桩诈骗案外,几人还作案多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向某、张某、李某、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向某骗取他人财物价值894408元,属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张某骗取他人财物价值429910元,属数额巨大。被告人李某骗取他人财物价值141700元,属数额巨大。被告人刘某某骗取他人财物价值141700元,属数额巨大。四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明知是他人诈骗所得的赃物而介绍买卖,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因数罪并罚。
此案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