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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网络预约车规定
发布日期:2016/11/2 8:28:31  查看次数:4465 次
郑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 服务管理细则(暂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为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接入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通过整合供需信息,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其运价应高于市区巡游出租汽车的运价标准,临时加价时,应提前公布。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网约车管理和统筹工作。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具体负责网约车管理工作。
  各县(市)、上街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网约车管理工作。
  其它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五条 要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并在本市依法纳税;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本市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国内。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有健全的制度。包括:安全生产制度(含安全责任落实、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安全生产文件和档案管理、安全资金保障、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及检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安全生产奖惩等方面)、经营管理制度(含劳动管理、岗位职责、合同或协议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车辆管理制度(含维护保养、使用管理、车载设备管理等方面)、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含招聘、岗前培训、继续教育、休息休假、驾驶员奖励、约束和退出机制等方面)、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含投诉处理、服务质量奖惩、价格和经营服务质量公示等方面)、应急保障制度(含应急预案、社会维稳保障等方面)等;
 (五)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包括:
   1.与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办公室、培训场地、司机休息室和停车场地等),其中:停车场地应确保满足车辆安全监管的需要;
   2.与规模相适应的管理架构和管理人员(行政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教育培训管理人员、信访及应急处置专职人员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加盖总公司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和本市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在本市的经营场所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复印件(租赁场所应当提供租赁合同,期限不少于一年)、公司部门、人员管理架构图及职责分工说明;
   (五)提供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相关部门对线上服务能力有效的认定结果证明材料;
   (六)安全生产制度、经营管理制度、车辆管理制度、从业人员管理制度、经营服务管理制度和应急保障制度等相关文本,
   (七)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其它线下服务能力材料,由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进行审核。
  第七条 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在申请人提供的线上能力认定结果的基础上,对网约车经营中有关线下服务能力材料进行审核,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 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区域为本市行政区域、经营期限为4年,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在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网约车平台公司可以向原许可机构提出延续经营许可有效期的申请,对在经营有效期内没有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申请人,每次延期期限为4年。
  第九条 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河南省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空身份信息、接入信息、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核发的《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其中,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涉及增值电信业务、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河南省公安厅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接入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二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除应当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车辆注册登记地应为本市;
  (二)首次注册登记时间不超过2年的7座及以下的乘用车(含轿车、SUV、和MPV车型);
  (三)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车辆档次高于巡游出租汽车主流车型;
  (四)车辆应配置防抱死制动系统(ABS)/电子制动力分配系统(EBD)、前后防雾灯、前排主副驾驶座安全气囊和前、后座安全带;
  (五)轿车车辆轴距不小于2700mm,发动机功率不小于100kw;SUV车型车辆轴距不小于2650mm,发动机功率不小于100kw;MPV车型车辆轴距不小于2800mm,发动机功率不小于120kw;新能源车车辆轴距不小于2600mm,最高车速不小于120kw/h,续驶里程(综合工况法)不小于150km;
  (六)安装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和发票打印设备;按政府监管平台接入技术要术,将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相关数据直接接入政府监管平台。实现数据时共享;
 (七)投保营业性交强险、营业性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
 (八)车辆属于个人所有的,车辆所有人名下应当没有登记的其他巡游车和网约车,本人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预先协议接入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
 (九)除出租汽车和客车租赁经营者外,其他单位所有的车辆不得申请网约车经营;
 (十)车身不得擅自设置专有标志标识,车身颜色原则上应使用出厂颜色,车辆不得安装巡游车专用标识顶灯和其他巡游车专用营运设备。
  第十三条 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二)本市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安装配置符合条件的技术装置的证明,车辆配置ABS防抱死制动系统、EBD电子制动力分配系统、前排座位安全气囊和前、后座安全带等安全技术设备的说明材料;
   (四)车辆彩色照片2张及照片电子文档;
   (五)车辆所有者为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车辆所有者为个人的,应当提交车辆所有者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本市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复印件;
   (七)车辆所有者委托网约车平台公司代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双方签订的有效委托协议。
申请者应当提供相关证件的原件供核查。
第十四条 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按规定对申请材料时行审核,并对审核通过的车辆发放《出租汽车车辆初审证明》证明有效期为60日。
第十五条 车辆所有者或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持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发放的《出租汽车车辆初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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